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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万某甲重婚案)_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91年**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现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沭阳县**镇**村**组。被告人万某甲因涉嫌重婚罪,于 2020年4月23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万某甲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2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万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徐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万某甲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前后,被告人田某某与徐某某同居生活,后于2012年2月6日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于沭阳县**乡徐某某家中,育有一子一女。2017年前后,被告人田某某与徐某某分居,夫妻关系恶化,期间被告人田某某结识被告人万某甲。2018年4月份前后,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办理离婚手续情况下,先后在苏州、南京等地与被告人万某甲同居,至2018年10月发现怀孕后,至被告人万某甲位于沭阳县**镇**村**组的家中与被告人万某甲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于2019年7月6日在沭阳县中心医院育一子。被告人万某甲明知被告人田某某有配偶,仍与其同居并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案发。

另查明,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4月17日在贤官人民医院被传唤归案、被告人万某甲于同日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病历资料、江苏省儿童保健手册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唐某某、孙某某、万某乙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万某甲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有配偶而重婚,被告人万某甲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万某甲共同实施故意犯罪,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海涛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万某甲现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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