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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严某某等诈骗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西充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因犯抢夺罪,于2004年7月2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7月4日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4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25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曾用名陈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北川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4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四川省北川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信息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严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其间,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8日至2019年9月8日、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23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8日、自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0月23日、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7日)。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8月24日至2019年9月24日、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4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7日)。因两案犯罪事实具有牵连关系,本院决定对四名被告人进行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严某某、田某某(另案处理)长期通过网络发布可低价订购机票或预订酒店的信息。在被害人提出机票或者酒店预订需求后,田某某、严某某在其微信群或QQ群发布需求寻求上家接单后出票或预订酒店。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通过非法购买信用卡信息,罗某某伙同李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在网上接单后通过盗刷信用卡的方式购买机票或预订酒店,并将预订成功的机票和酒店信息告知下家。

现已查明:

1.2018年9月,被害人杨某添加被告人严某某的微信后,欲购买一张9月25日芬兰航空公司重庆至巴黎的机票。严某某随后联系到田某某,田某某告知可以低价出票,并按照严某某的要求通过其闲鱼网账户制作一条闲鱼网交易链接发给严某某,严某某将该链接发给杨某某。杨某某拍下该闲鱼交易信息并实际支付6228元。田某某联系陈某某出票后,陈某某伙同被告人罗某某,通过其购买的信用卡信息进行盗刷,成功支付机票费用,并将机票信息发给田某某。田某某将预订成功的机票信息发给严某某并按约定将1038元提成款支付给严某某。后杨某某的朋友冉某某乘坐该次航班在芬兰赫尔辛基机场中转时,机场发现其机票系盗刷信用卡购买,遂要求其补全机票。杨某某随即向严某某反映该机票异常的情况,严某某即向田某某反映,田某某在核实确认后随即将其已收取的5190元退还给严某某。但严某某收到该退款后未按杨某某的要求将钱款退还。

2.2018年7月, 被告人严某某通过其闲鱼网账户发布可以低价代订国际酒店的信息。被害人张某某在网上欲预订酒店时发现该信息后即与严某某联系代订酒店事宜。后张某某通过严某某发布的闲鱼网交易链接支付3576元,并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其余8700元。后张某某无法入住酒店后,电话联系严某某要求其退款,但严某某拒绝退款。

3.2018年8月,被害人荣某某在闲鱼网发布预订桂林酒店的消息,后被告人严某某联系到荣某某,谎称其可以帮忙预订低价酒店。荣某某通过微信向严某某微信账户转款1400元,但其于8月23日前往桂林入住酒店时发现预订房间已被取消。荣某某联系严某某要求其退款,但严某某拒绝退款。

4.2018年9月30日,被害人秦某某通过闲鱼网了解到低价预订酒店信息后,即添加被告人严某某的微信联系预订酒店。后秦某某按照严某某的要求,通过微信将酒店预订费用共计3688元转给严某某,但其到达美国旧金山机场后发现酒店无法入住,秦某某联系严某某要求其退款,但严某某拒绝退款。

另查明:2017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伙同罗某某共谋通过盗刷信用卡牟利,二人从杨某乙、唐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大量包含信用卡卡号、卡主姓名、卡主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内的信用卡信息(俗称“料子”)后,用于为他人盗刷机票、预订酒店等。  

又查明:2018年初,被告人罗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盗刷信用卡为他人订购机票、预订酒店。其中,李某某主要负责在网上发布低价出售机票的虚假信息并接单,罗某某主要负责提供信用卡信息,周某某负责拨打航空公司电话订购机票。现已查明:(1)2018年5月23日,罗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李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3600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2)2018年5月30日,罗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葛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4500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3)2018年5月30日,罗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李某乙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2430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4)2018年6月3日,罗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陈维芬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1830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5)2018年6月9日,罗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张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3560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6)2018年6月12日,罗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黄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14257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7)2018年6月13日,罗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龙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内7584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8)2018年6月13日,罗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曹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2528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9)2018年6月13日,罗某某等人盗刷被害人唐某某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内8034元为他人购买海南航空机票。

2019年4月18日,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挡获。公安机关从陈某某处查获其使用的一个银色忆捷U盘,经电子证物检查和排重,该U盘内共有包含公民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83960条;从罗某某处查获其使用的一个黑色闪迪U盘,经电子证物检查和排重,该U盘内共有包含公民姓名、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等信息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73897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以非法买卖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互联网进行盗刷,系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罗某某的犯罪数额巨大,陈某某、李某某犯罪数额较大,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某某、陈某某既犯信用卡诈骗罪,又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被告人严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强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严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十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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