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6〕17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2031984********,汉族,大学文化,系**局**公司**项目部**分部材料员,现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5日被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 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0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代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21984********,土家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现住湖北省利川市**广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利川市**镇**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9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3月21日被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执行六个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碑林分局刑事拘留,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8月20日由公安碑林分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代某某涉嫌贪污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3月,**局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高路**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签订利川至万州高速公路湖北段一期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后由**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施工(以下简称**项目)。2013年4月,桥梁工程公司的职工被告人田某某担任**项目部**合同段分部材料员,主要负责周转材料的管理、油料的管理和电子账务的处理。2014年4月,**局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第二合同段项目部与潘某某签了订物资采购合同,由潘某某负责向第二项目部运送柴油。潘某某将具体的取油、供油工作交给被告人代某某负责。
2014年4月,被告人田某某、代某某经预谋,利用代某某为**局**项目部**分部送油的过程中,田某某采取虚开单据的方式,套取项目部柴油对外出售,得款之后二人分脏。后田某某、代某某二人通过此种方式分别于2014年4月虚开油量5.09吨,2014年11月虚开油量5.27吨,2014年12月虚开油量5.01吨,共计15.37吨,代某某以每吨6000元的价格将上述油料售出,得款92000元,其中田某某分得55000元,代某某分得33000元,剩余4000元用于二人共同消费。上述油料按当时市价计算,金额为115885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
2.抓获经过;
3.施工合同协议书;
4.证人证言;
5.劳动合同;
6.收料单;
7.银行账户明细;
8.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代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晶晶
检察员:蒋艺华
2016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碑林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677****;
2、案卷四册,单页材料一页;
3、量刑建议书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