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75********,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2006年11月18日因诈骗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8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10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72********,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任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61976********,土家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现住杭州市余杭区**镇**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任某甲、任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于2019年7月5日15时许,驾驶车牌号为浙A0Q****的福田牌小货车,在本市江干区通盛路、之江路交叉口东北角人行道处,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在货车上的GYTS-24B1型号光缆2卷(经价格认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3465元),并予以销赃得款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车辆档案、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生产领料序时簿、价格认定书等;
2证人黄某某、操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任某甲、任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任某甲、任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童帆
附:
1.被告人田某某、任某甲、任某乙现羁押于江干区看守所。
2.侦查卷4册,补充材料2份。
3.量刑建议书及具结书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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