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892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乡**村**组,现住南宁市良庆区**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乡**村**组,现住南宁市良庆区**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丙,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乡**村**组,现住南宁市青秀区**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01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镇**社区**,现住南宁市邕宁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8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镇**村**组,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乡**村**组,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丁,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乡**村**组,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现住南宁市青秀区**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87********,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乡**村**组,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园**组,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1990********,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街道**社区**组**号,现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单元**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起,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田某某、叶某某、某某某、徐某某、兰某某、范某某、曹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等人在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开发区以“纯资本运作”、“连锁销售”为名,以出售虚拟传销份额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活动,采取“五级三晋制”的方式管理发展下线,并从下线购买的份额中提取返利来进行牟利。在该传销体系中,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田某某、叶某某、某某某、徐某某、兰某某、范某某、曹某某是传销体系“老总”,领导整个传销体系开展非法活动;被告人黄某某、周某某是传销体系下属家庭“自律总管”,负责管理传销家庭成员的日常作息及其他监督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家庭网络体系图、银行流水清单等书证;
2.证人欧某某、彭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田某某、叶某某、某某某、徐某某、兰某某、范某某、曹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田某某、叶某某、某某某、徐某某、兰某某、曹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田某某、叶某某、某某某、徐某某、兰某某、范某某、曹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铮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何某乙、何某丙、何某丁、田某某、叶某某、某某某、徐某某、兰某某、曹某某、黄某某、周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茅桥病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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