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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何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_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雅安市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住天全县********。2017年因危险驾驶罪被天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6个月。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住天全县**镇**村**组**号。2014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芦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天全县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拘役8个月。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何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的一天,田某某和何某某使用铁丝在田某某家位于天全县新场乡**村**组**坪(小地名)处的玉米地内绕圈安置,在铁丝上接通田某某家老住房的电源,设置成电网猎捕野猪。当晚22时许,电网将一头野猪电死在田某某家玉米地内。第二天田某某将野猪带回天全县**镇**村**组家中,第三天,田某某将一部分野猪肉分给了何某某。

2019年9月8日,田某某在天全县新场乡泉水村四组硫磺坪(小地名)山上安置捕猎夹3个捕猎套6个。9月10日早上田某某上山查看,发现布置的猎夹和猎套猎捕到一只小黑熊,且黑熊已死亡。田某某将黑熊带回乐坝村存放于范某某家中,当晚准备将黑熊售卖,但因黑熊个体太小而未销售出去。田某某将黑熊带到其舅舅家中,把黑熊剖解取出内脏后,又存放于范某某家。案发后黑熊被依法扣押。

经鉴定,被猎捕的黑熊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40000元;被捕猎的野猪是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价值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到案经过、天全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设立禁猎期的通告》等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3.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4.证人范某某、周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熊一头,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野猪一头,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野猪一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奉友驰  

2019年12月16

附:

    1.被告人田某某被取保候审(1773826****),被告人何某某被取保候审(13568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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