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经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及现住地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2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6月2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甲在黄石市下陆区**巷**号**栋**单元**室的家中,将田某乙(另案处理)装好的海洛因从家中猫眼孔洞处塞给前来购买毒品的鲁某某,并收取鲁某某从猫眼孔洞处塞进来的毒资人民币100元。
2019年12月23日下午,田某乙打电话联系被告人田某甲、余某某,让余某某驾车带着田某甲到黄石市内与田某乙事先联系好的江某某(绰号“某某某”,另案处理)交易毒品。田某甲乘坐余某某驾驶的汽车来到黄石市内**附近,在余某某的车内,与江某某完成了毒品交易,并通过微信向江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300元。当天下午16时许,在返回途中,田某甲和余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侦查人员在田某甲身上查获装有毒品疑似物的利群烟盒和黄金叶烟盒各一个。
经鉴定,利群烟盒内所装的白色粉末毒品疑似物系海洛因,净重20.11克;黄金叶烟盒内所装的8颗红色片剂毒品疑似物系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79克,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系甲基苯丙胺,净重0.7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甲、余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江某某、周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田某甲、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黄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辨认、搜查、称重笔录;6.余某某行车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甲在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高军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甲、余某某现被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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