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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刘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84********,汉族,专科毕业,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同年8月5日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31960********,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北辰区**镇**街**号。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9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镇**村拆迁选房处,被告人刘某某与现场维持秩序的保安因琐事发生冲突,现场执勤民警于某某在劝阻时,被刘某某用手打了一巴掌,后民警对刘某某依法传唤时,被告人田某某阻挠民警执法,推搡民警并将民警于某某的右手咬伤。经鉴定,于某某被人咬伤致右手小指根缘皮肤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两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均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村,联系电话:18222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田某某辩护人于海旺,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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