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花园小区**室,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住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7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8月2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丙,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2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街道**七里**村**号,因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0日被昌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林某某、刘某丙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被告人刘某甲自2018年12月初2019年2月底,在明知病死畜禽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市场流通的情况下,从五莲王某某处和沂水张某某处收购病死鸡鸭,在昌乐县**镇**村田某某家里将这些收购的病死鸡、病死鸭,加工脱毛后当做饲料销售到昌乐、安丘、诸城**,共计180余吨,涉案金额约10万余元,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共非法盈利4万余元。查获被告人刘某甲贮藏在被告人刘某丙冷库中尚未销售的病死鸡鸭48余吨,查获被告人田某某贮藏在被告人刘某丙冷库中尚未销售的病死鸡鸭12余吨。
2、被告人赵某某自2018年至2019年5月份,明知病死鸡鸭应经过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市场流通,仍从昌乐、临朐等地收病死鸡鸭共计50多吨加工后销售给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等人,涉案价值6万余元。
4、被告人刘某乙自2019年3月中旬至2019年4月20日左右,在明知病死畜禽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市场流通的情况下,仍从五莲县等处收购病死鸡加工,在安丘**加工后当做饲料销售处置,共计25余吨,涉案金额23000余元。查获被告人刘某乙贮藏在被告人刘某丙冷库中尚未销售的病死鸡鸭22余吨,
5、被告人张某某自2017年6月份至2018年12月份期间,明知病死鸡鸭应经过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市场流通,仍从被告人田某某处购进病死白条鸡8万余斤用于喂养貂使用,总货款57730元。
6、被告人林某某自2019年正月十五至2019年4月26日,明知病死畜禽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市场流通,仍驾驶被告人刘某甲的厢式货车(鲁******)从五莲、沂水等地运输病死鸡、病死鸭等共200428斤(价值81669.2元)到昌乐县**镇西**村供被告人刘某甲、田某某等人加工成饲料,并将加工好的36990斤(价值27752.5元)病死白条鸡鸭运输到刘某甲等人指定的养殖户。
7、被告人刘某丙自2018年12月份至今,在明知病死畜禽必须无害化处理,不得在市场流通的情况下,将自己的冷库租给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田某某等人贮藏、周转死鸡死鸭使用,贮藏、周转死鸡死鸭达80多吨,共计获利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作手册1本,记账本5本;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林某某、刘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林某某、刘某丙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张某某、林某某、刘某丙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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