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镇**委**组。2020 年8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富锦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73********,汉族,初中文化, 系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农民,住富锦市**小区**号楼**单乙**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79********,汉族,初中文化, 系黑龙江省富锦市**镇**村农民,住富锦市**小区**号楼**单乙**室。2020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富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在富锦市胖子烧烤店吃饭时,刘某乙与被害人申某某(女,36岁)因结账一事发生口角,进而互相厮打,刘某甲、田某某也上前参与厮打,二人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申某某的面部,导致申某某外伤性牙齿脱位。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申某某之伤属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8月28日在江苏省上丹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某乙于2020年1月2日到富锦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刘某甲于2019年12月30日到富锦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富锦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刘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刘某甲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对其处罚,被告人田某某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对其处罚。被告人田某某、刘某乙、刘某甲在侦查环节开始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一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七个月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大业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富锦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乙、刘某甲现住富锦市**小区**号楼**单乙**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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