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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田某强,男,土家族,1974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74********经商户籍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街道****小区*栋*楼*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女,土家族,1974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74********,经商,户籍地沿河县**街道**小区**栋**楼**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沿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沿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强、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5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田某强、刘某二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经营酒店和做工程等差资金周转为由,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田某强与刘某共同向张某甲等42人吸收资金人民币930万元;田某强单独向陈某芬等31人吸收资金人民币665.5万元;刘某单独向曾某、秦某某吸收资金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银行卡交易流水清单、借条等。

2.证人张某甲、冉某甲、张某乙、冉某乙、田某甲、冉某丙、冉某丁、张某丙、张某丁、冉某戊、张某戊、冉某己、冉某庚、张某己、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强、刘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强、刘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通过口口相传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崔小燕

                              检察官助理 张丽

                              2020年7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强现被羁押于沿河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现被羁押于万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3张。

3.起诉书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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