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刑诉〔2019〕661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76********,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街道**路**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向某某,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大道**小区**栋**单元**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3月1日被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19年3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向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和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和2019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田华清在以华某某为首的“辽宁**有限公司”传销组织中属于经理级别,在秦皇岛组织传销团队,发展下线会员380单左右。2018年12月23日,在被告人田某某住处搜出“辽宁**有限公司”销售业绩单324张、通知148张、转让协议19张,请假条44张、业务员体系表31份、业务员申请表34本。被告人向某某加入该传销组织后,在被告人田某某团队中负责下线会员网络管理和寝室管理等,协助被告人田某某发展下线会员、发放提成和新人报单等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辽宁**公司业务申请书、业绩单、转让协议、请假条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5.其他资料: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向某某在传销组织中属于管理人员,多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要求参加者以交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丽娜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向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单行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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