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87********,土家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4日经凤凰县公安局决定,于次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吴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为修建**高速公路湘西凤凰段需在凤凰县**镇**村村域内修一条便道,**高速公路项目部便租用了**村**组38户村民的农田。**公路建成通车后该地退还给村民,并补偿了村民土地复垦费用。2019年,**镇政府引进七八家砖厂、砂厂入驻**村**组,因砖厂、砂厂的进出均要从原高速便道通过,**村与所涉土地村民签订了租赁便道土地的流转合同(自2019年6月至2029年6月),砖厂、砂厂支付了五年租金。2020年初,砖厂、砂厂将该块租地转让给湘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3月30日,凤凰县**局审核同意**公司“凤凰县**坪**建设项目”用地申请,用地面积为2.5363公顷(38亩),建设地点为凤凰县**镇**村**组。同年4月,**公司在**村**组施工整地建厂(预拌砂浆搅拌站)。
2020年4月9日,凤凰县**镇**村**组村民以原砖厂放炮整地震损房屋和占用的公共用地未测量未得到补偿和解决等问题为由在**公司位于**村**组的工地堵工,**镇政府干部现场协调未果后,**村**组组长林某某和被告人田某甲赶到现场将堵工的村民劝离,之后田某甲要求到**公司工地做工程,宏远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某考虑到田某甲能帮其处理村民堵工问题,便答应田某甲的挖机、推土机进场为其工地平整土地。2020年5月,田某甲完成平整土地工程后再未能拿到**公司的工程。
2020年5月8日,**村**组村民聊天时再次谈及房屋炮损和公共用地被占用未测量未得到补偿和解决的问题,田某甲便安排被告人吴某某通知**村**组村民在**组停车坪开会。田某甲在会议上提出每户出一人去**公司施工地堵工,以此迫使镇政府解决房屋炮损和公共用地被占用未得到补偿的问题,同时,未参与堵工的户没有征地补偿款,经田某甲提议会议还决定由吴某某负责记录每天堵工人员情况,吴某某和其他村民均表示同意。2020年5月9日至5月13日,吴某某和**村**组村民20多人到**公司建厂的“**桥”(小地名)工地,采取在施工场地静坐、拦住施工人员、施工设备不准施工等方式进行堵工,吴某某负责每天到堵工现场记录参加堵工的人员名字,田某甲负责用村民发给其用于堵工开支的钱买水、西瓜等送给堵工人员吃。2020年5月9日至5月13日,因堵工导致**公司连续五天无法施工,造成直接损失99330元。
2020年12月31日,**公司表示不追究田某甲的责任,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田某甲、吴某某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文书、不批准逮捕文书、取保候审文书、释放文书、湘西**公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凤凰县**坪**建设项目的备案证明》、凤凰县**建材加工选址会签意见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现场阻工照片、湘西**公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挖掘机租赁合同、工资表、阻工损失明细表、**宏远公司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场地搬迁补偿支出明细、证明、微信截图说明、田某甲微信个人信息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彭某某提供的与田某甲短信截图、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截图、领据、田某甲徐工370挖机工作时间表、推土机工作时间表、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龙某某、彭某某、徐某某、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张某某、韩某某、杨某某、宋某某证言;3.被告人田某甲、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关于**村村民田某甲家庭情况说明、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为解决房屋炮损和公共用地被占用未补偿的问题,在被告人吴某某积极协助、参与下,组织邀约众多村民,通过采取在施工场地静坐、拦截不准施工等方式阻止企业生产,致使企业长时间无法正常生产,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有预谋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甲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积极参加阻工,起辅助作用,系其他积极参加者、从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甲、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甲、吴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已取得被阻工企业宏远公司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谭政华
检察官助理:吴尧君
(院印)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660743****;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3221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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