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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孙某某等人盗窃案)_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住河间市卧佛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文安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金牛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文安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文安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孙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北位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张某丙、张某乙、樊某甲、杜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樊某乙、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11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12月5日补查重报 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至2016年,被告人田某某取得大城县东阜村西邵席阜大坑地块的使用权后,在未办理取土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地块多次盗取土方,合计约173000立方米。

2016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共谋卖土获利,在未办理取土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赵某某指挥挖土、为拉土司机收发凭证记账结算,雇佣被告人樊某乙、张某丙驾驶挖掘机挖土,雇佣被告人姚某某、贾某某、樊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为拉土司机,在上述地块多次盗取土方,合计约10700立方米,涉案金额约8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贾某某、樊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樊某乙、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录像监控录像;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保全清单、小条、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贾某某、樊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樊某乙、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贾某某、樊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樊某乙、张某丙在未办理取土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一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贾某某、樊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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