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河间市,住河间市卧佛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文安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金牛镇**村。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文安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文安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6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文安县,住文安县孙氏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5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大尚屯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城县,住大城县北位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大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张某丙、张某乙、樊某甲、杜某某、姚某某、杨某某、孟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樊某乙、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6日、11月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12月5日补查重报 。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2日、10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至2016年,被告人田某某取得大城县东阜村西邵席阜大坑地块的使用权后,在未办理取土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地块多次盗取土方,合计约173000立方米。
2016年以来,被告人田某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共谋卖土获利,在未办理取土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赵某某指挥挖土、为拉土司机收发凭证记账结算,雇佣被告人樊某乙、张某丙驾驶挖掘机挖土,雇佣被告人姚某某、贾某某、樊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为拉土司机,在上述地块多次盗取土方,合计约10700立方米,涉案金额约89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贾某某、樊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樊某乙、张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录像监控录像;
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保全清单、小条、户籍证明信、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贾某某、樊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樊某乙、张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贾某某、樊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樊某乙、张某丙在未办理取土许可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一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姚某某、贾某某、樊某甲、王某某、杨某某、杜某某、张某甲、孟某某、张某乙被取保候审于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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