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60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0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淄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下午15时30分许,在淄博市张店区**街**号楼楼顶防水作业施工中,被告人孙某某在明知被告人田某某没有防水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工程发包给田某某。后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在施工中,未按国家规定给施工人员配备防护装备、在施工现场周围安装防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在施工中坠楼,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刑事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在楼顶防水作业施工中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建议均判处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程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孙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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