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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宗某某等三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房山区**镇**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525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路**号楼**门**号,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宗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宗某某通过吴某某(另案处理)、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伪造田某某与李某甲的虚假结婚证件,在北京市大兴区利用户籍管理制度中夫妻投靠的方式,为李某甲骗取了京籍户口。田某某获利六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吴某某(另案处理)制作了以李某甲为房屋所有权人的房屋产权证(实际房屋所有权人为李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李某甲与田某某结婚证复印件、涞水民政局的证明材料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田某某、宗某某通过他人擅自伪造结婚证件,李某甲通过他人擅自伪造房屋产权证,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昊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583036****,保证人:李某乙,联系电话:1358241****;田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760036****,保证人:胡某某,联系电话:1371683****;宗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360313****,保证人:李某丙,联系电话:13703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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