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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2021989********,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程度,系**公司*中心**,户籍所在**山西省原平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2020年4月3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30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公司*中心**,户籍所在**山西省方山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2020年5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岳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山西**有限公司、山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山西**有限公司未经银监会等有关部门批准,以床位租赁、委托管理、定期返本付高息的形式,招聘业务员、采取媒体、网络、报纸、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并以每年12%-18%的高额利息进行宣传,与多名不特定群众签订《床位租赁合同》和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自2008年7月至2016年6月,山西**有限公司、山西**(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累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总金额达49.27亿元,涉及投资人19665人,签约合同74954份。目前,欠付投资人本金11.73亿元。涉及投资人11919人。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山西**集团有限公司**期间,通过宣传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409万元,其中新签合同164万元,续签合同245万元;领取薪酬合计62800元,其中领取工资3000元,业务提成52300元、借款7500元。2020年4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退还非法所得所得人民币1万元。

2015年4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岳某某在担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期间。通过宣传方式,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74万元,其中新签合同150万元,续签合同24万元;领取薪酬合计46500元,其中领取工资2000元,业务提成32700元、借款11800元。2020年5月6日,被告人岳某某退还非法所得所得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身份核实调查登记表、现金缴款单、情况说明、结算票据等2.证人证言:投资人刘某某等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田某某、岳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山西大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岳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屏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03415****;被告人岳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903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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