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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崔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乡**村委**街**组**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2********,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崔某某饮酒后,因琐事在昆明市官渡区**村一火锅店内和店外对被害人郑某某、谭某某拳打脚踢,致两名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谭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崔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两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旭照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崔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内附光盘三张)。

3.被害人郑某某、谭某某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附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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