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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张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二连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二连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二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二连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10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二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锡盟检察分院移送审查起诉,锡盟检察分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收到案卷材料后,于2018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9日至12月7日、自2019年1月22日至2019年2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0月24日至11月9日、自2019年1月8日至1月22日、自2019年3月23日至4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初至2018年1月底,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合伙以二连浩特市**公司名义向蒙古国**公司(音译)订购111.6吨植脂末,分8次陆续从二连公路口岸入境到二连浩特市边民互市贸易区(以下简称互贸区)。为偷逃国家税款,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利用“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的规定,假借互市贸易方式,租用边民互市贸易证件,向边民支付购货款,假借边民名义通过互市贸易方式将植脂末免税进口销售牟利。

(一)2017年8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将从蒙古国购买的6000袋(共净重6000千克)植脂末,以二连浩特市**公司作为收货人(报关编号为03-2111002-17-E00031R、载货清单编号为M1703200000628)向蒙古国海关申报出口。同日,该批植脂末由A-1-102号商铺申报进入二连市互贸区(以下简称互贸区)。同年8月19日、21日,田某某、张某某假借边民名义将该批植脂末申报出互贸区后在国内销售。经计核,涉案的6000千克植脂末,偷逃税款33233.76元。

(二)2017年8月26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将从蒙古国购买的12000袋(每袋1千克、净重12000千克)植脂末,以二连浩特市**公司作为收货人(报关编号为03-2111002-17-E00035R、载货清单编号为M1703200000650)向蒙古国海关申报出口。同日,该批植脂末由A-1-102号商铺申报进入二连市互贸区。同年8月29日、31日,田某某、张某某假借边民名义将该批植脂末申报出互贸区后在国内销售。经计核,涉案的12000千克植脂末,偷逃税款66467.52元。

(三)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将从蒙古国购买的12000袋(每袋1千克、净重12000千克)植脂末,以二连浩特市**公司作为收货人(报关编号为03-2161001-17-E00028R、载货清单编号为M1703200000713)向蒙古国海关申报出口。同日,该批植脂末由A-1-102号商铺申报进入二连市互贸区。同年9月19日,田某某、张某某假借边民名义将该批植脂末申报出互贸区后在国内销售。经计核,涉案的12000千克植脂末,偷逃税款66467.52元。

(四)2017年9月28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将从蒙古国购买的16800袋(每袋1千克、净重16800千克)、2400袋(每袋0.5千克、净重1200千克)植脂末,以二连浩特市**公司作为收货人(报关编号为03-2161001-17-E00033R、附载货清单编号为M1703200000770)向蒙古国海关报关出口。同日,该批植脂末由A-1-102号商铺申报进入二连市互贸区。同年9月29、30日,10月5、6、8、9、11、12、13日,田某某、张某某假借边民名义将该批植脂末申报出互贸区后在国内销售。经计核,涉案的16800千克植脂末,偷逃税款93054.53元,涉案的1200千克植脂末,偷逃税款7385.28元。

(五)2017年10月14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将从蒙古国购买的16800袋(每袋1千克、净重16800千克)、2400袋(每袋0.5千克、净重1200千克)植脂末,以二连浩特市**公司作为收货人(报关编号为03-2161001-17-E00035R、载货清单编号为M1703200000804)向蒙古国海关报关出口。同日,该批植脂末由A-1-705商铺申报进入二连市互贸区。同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田某某、张某某假借边民名义将该批植脂末申报出互贸区后在国内销售。经计核,涉案的16800千克植脂末,偷逃税款93054.43元,涉案的1200千克植脂末,偷逃税款7385.28元。

(六)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将从蒙古国购买的17400袋(每袋1千克、净重17400千克)、3600袋(每袋0.5千克、净重1800千克)植脂末,以二连浩特市**公司作为收货人(报关编号为03-2161001-17-E00037R、附载货清单编号为M1703200000908)向蒙古国海关报关出口。同日,由A-1-705商铺申报进入二连市互贸区。同年11月5、6、7、8、10、11、12、13、14日,田某某、张某某假借边民名义将该批植脂末申报出互贸区后在国内销售。经计核,涉案的17400千克植脂末,偷逃税款96377.9元,涉案的1800千克植脂末,偷逃税款11077.92元。

(七)2018年1月13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从蒙古国购买的12000袋(每袋1千克、净重12000千克)植脂末,以二连浩特市**公司作为收货人(报关编号为03-2091004-18-E00054R、附载货清单编号为M1803907000066)向蒙古国海关报关出口。同日,该批植脂末由A-1-102商铺(实际使用人李泽潮)申报进入二连市互贸区。同年1月16、17、20、21、22、23日,田某某、张某某假借边民名义将该批植脂末申报出互贸区后在国内销售。经计核,涉案的12000千克植脂末,偷逃税款66467.82元。

(八)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将从蒙古国购买的12000袋(每袋1千克、净重12000千克)、4800袋(每袋0.5千克、净重2400千克)植脂末,以二连浩特市**公司作为收货人(报关编号为03-2091004-18-E00162R、附载货清单编号为M1803907000191)向蒙古国海关报关出口,该批植脂末由A-1-407商铺申报进入二连市互贸区。同年1月28、29、30、31日和2月1、2、3、4日,田某某、张某某假借边民名义将该批植脂末申报出互贸区后在国内销售。经计核,涉案的12000千克植脂末,偷逃税款66467.52元,涉案的2400千克植脂末,偷逃税款14770.56元。

自2017年8月15日至2018年1月27日,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用这种方式从互贸区共走私植脂末八车,共计111.6吨,共偷逃税款622209.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记账本、出货费用记录单等物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路车辆进境申报单、出入库清单、称重计量单、边民互市贸易车辆进出互贸区申报单、完税商品销售清单、边民互市贸易区商品销售结算单、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下发《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通知、《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民互市贸易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二连浩特边民互市贸易区正式封关运营的批复、二连浩特市永盛投资公司、田某某、张某某、吉**等人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达某某、图某某、李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二连浩特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二连海关出具的涉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结论;扣押、搜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利用边民互市贸易优惠政策,假借边民名义方式从蒙古国走私111.6吨植脂末入境,偷逃应缴税款622209.84元,数额巨大,二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吉日嘎拉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二连浩特市名**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电话:1510479****;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二连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电话:1394798****。

2.案卷材料贰拾册,光盘两张。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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