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200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乡**村**号,住湖南省永顺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新阳,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乡**村**,住湖南省永顺县**乡**村**,2018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18年1月19日因吸毒被湖南省永顺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彭新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湘U*****轿车载着被告人彭新阳及“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湖南长沙出发,来南昌市内实施盗窃。5月26日9时许,田某某将彭新阳和严某某等人送到盗窃地点附近后先回了住地。彭新阳伙同严某某窜至南昌市前进路**号**栋**单元**室被害人衷某某家中,趁家中无人,严某某利用锡纸铁片开锁技术将房门打开,彭新阳负责门口望风,严某某入户盗得金戒指一枚,银戒指一个和银手镯一个,然后严某某将盗得财物交给彭新阳保管后,二人离开现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黄金戒指市场价格为2136.96元。
2020年5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彭新阳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大学**门**大道路口被抓获,并从彭新阳身上查获被盗金戒指。其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带回经过说明、人口信息等书证;
2检查和现场勘验笔录;
3被害人衷某某、姜某某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彭新阳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照片;
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彭新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彭新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价值2136.9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彭新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俩被告人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俩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义树
(院印)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彭新阳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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