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8〕117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街**号。2008年11月25日因抢劫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501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西安市长安区**路**小区**号楼**号。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路**号**栋,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8年6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徐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起、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2017年时,与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的有业务来往,后该田为索要货款,答应为雷某某(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的承包商)找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收取40余万的开票费用。后被阿告人田某某找到以前认识的被告人徐某某,意通过该徐来代开增值税发票;被告人徐某某遂找到被告人刘某某,并告知此事;被告人刘某某、徐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没任何货物销售的情况下,联系了被告人施某某(另案处理),以9%的价格,商定由施某某给田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开票的内容和种类由被告人刘某某转告。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田某某按约定,向施某某的银行卡上转账20万元定金。当日晚上,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徐某某和施某某在本市未央区阿房宫收费站见面后,施某某交给被告人田某某虚开的购买方为西藏山南雅砻工程公司,销售方分别为西安泛林北物资有限公司、西安金阳圣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康捷义实业有限公司、西安尚豪辉建筑物资有限公司的价税合计430余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税额62万余元。当场被告人田某某按约定再支付了18、7万元后众被告人分开。事后,被告人徐某某、刘某某共获利1、6万元。2018年6月18日,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如数提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3、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4、提取、扣押笔录等。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对税收的管理管理,在没有实际货物销售的情况下,找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罪专用发票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18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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