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逮捕。2020年2月14日,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才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乡**里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才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1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诸暨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1月1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上线被告人才某某等人处购买俄罗斯Heets烟弹、日本万宝路牌等烟弹,之后利用微信等平台将这些烟弹销售给下家汪某某、胡某某等人,中间赚取每条10-20元的差价。被告人田某某销售给汪某某烟弹7万余元,销售给胡某某烟弹4万余元,合计销售烟弹金额11万余元,从中非法获利约5500元。
自2018年初开始,被告人才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男朋友孔某某(另案处理)从上线“刘某甲”、“申某某”等人处购买俄罗斯Heets 牌IQOS类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俗称“烟弹”)后,利用微信等平台将这些烟弹销售给下家田某某、刘某乙等人,中间赚取每条5元左右的差价。被告人才某某销售给被告人田某某烟弹约15万元,销售给刘某乙(另案处理)烟弹约25万元,销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烟弹约18万元,销售给齐某某(另案处理)烟弹约8万元。被告人才某某合计销售Heets烟弹金额约66万元,从中非法获利约2万元。
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从被告人田某某处扣押的HEETS、万宝路牌烟弹均为真品IQOS卷烟。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非法销售烟弹的事实。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才某某、田某某分别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和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快递运单,无烟草专卖资格证明,人口信息,司法暂扣款票据;
2.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卷烟委托保管书;
3.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刘某乙、陈某某、齐某某、汪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4.被告人才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烟草鉴别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7.电子数据:腾讯微信账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和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才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被告人田某某情节严重,被告人才某某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田某某、才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某和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才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被告人田某某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595751****;
2.移送侦查卷宗5册;
3.移送违法所得2万元和5500元;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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