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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撒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8〕1542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2********,回族,文化程度小学,出生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撒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422221982********,回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户籍地为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号,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撒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长期从事外汇倒买倒卖活动的被告人田某甲雇佣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等同案人(均另案处理),租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座**层**号档口作为经营场所,在被告人撒某某的支持下,继续倒卖外汇,从中谋利。

2018年9月5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档口抓获被告人田某甲、撒某某,当场缴获人民币277740元、美元21646元、银行卡36张、银行卡U盾13个、存折2本等物品。

经审计,截至案发,被告人田某甲共支付用于购买外汇的资金人民币910775249.46元(折合美元140968385.05元),共收取出售外汇所得资金人民币1020214736.65元(折合美元157371559.76元);被告人撒某某共支付用于购买外汇的资金人民币70298943.6元(折合美元10615851.02元),共收取出售外汇所得资金人民币86186877元(折合美元13036664.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现金、银行卡等物证;

2.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田某甲、撒某某与辩解;

5.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撒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外汇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震寰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撒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0册,光盘19张。

3.缴获的人民币277740元、美元21646元、银行卡36张、银行卡U盾13个、存折2本等涉案物品,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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