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9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乡**村**屯**号;现住地:广西南宁**区**大道**城。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57********,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0时许,南宁市公安局东盟分局里建派出所民警在南宁市华侨投资区**汽车城内处置一起犬只伤人警情时,被该汽车城内的人员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阻挠。田某某、朱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并对民警采取推搡、冲撞、掐脖子等行为。后田某某、朱某某被民警当场控制并被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徐某某、覃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照片;
6. 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雨农
检察官助理:万骏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南宁市武鸣看守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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