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61954********,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住兴山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73********,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夷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夷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夷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6日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住夷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常某某、杨某某、周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田某某将其位于兴山县**镇居委会**组**槽(小地名)的个人山林,和田某某租赁的位于**镇居委会**组**岩(小地名)的村集体公山,出租给覃某某和被告人朱某某、常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种植天麻。期间,田某某、朱某某、常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覃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自行划分采伐区域,采伐林木种植天麻,采伐林木共计1183株、立木蓄积100.9349立方米。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至2016年,杨某某在**村集体公山采伐林木133株。经测算,折合立木蓄积17.2529立方米。
2、2014年至2017年,常某某在**村集体公山采伐林木165株。经测算,折合立木蓄积21.8295立方米。
3、2015年至2016年,田某某在**槽个人山林采伐林木74株,在帮帮岩村集体公山采伐林木87株。经测算,折合立木蓄积共计16.8475立方米。
4、2015年至2016年,周某某在**村集体公山采伐林木239株。经测算,折合立木蓄积13.733立方米。
5.2016年至2017年,朱某某在**槽的田某某个人山林采伐林木455株。经测算,折合立木蓄积26.6859立方米。
6、2017年,覃某某在**槽的田某某个人山林采伐林木30株。经测算,折合立木蓄积4.586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斧头等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林权证等书证;3.证人冯某某、程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4.兴山县森林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5.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常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常某某、杨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常某某、杨某某、周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田某某采伐林木数量巨大,朱某某、常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朱某某、常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田智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兴山县**镇居委会**组**号,联系电话:1872728****;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737159****;被告人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37798****;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99755****;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8164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