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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李某某等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 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号**楼**。曾于1999年因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中县**街**号**,捕前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韩雪娇 ,系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肖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15时许,在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16甲号**园1号楼下,被告人田某某使用虚假警官证与被告人李某某以警察“抓嫖”名义,将被害人赵某某带至由被告人肖某某驾驶并悬挂虚假车牌的黑色大众轿车内,随即让被告人肖某某将车开走。被告人田某某在车内以赵某某嫖娼要对其处理为要挟,迫使被害人赵某某用两部手机通过微信付款的方式中分别向其支付人民币4900元、2000元。在被害人赵某某离开后,被告人田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转账人民币2000元作为给李某某、肖某某二人的分赃,被告人李某某又通过微信将上述2000元中的1000元转账给被告人肖某某。

2020年9月4日,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假车牌照片;2.书证:三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微信截图、扣押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的供述;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肖某某共同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犯,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肖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此页**正文)

检察官:李毅

检察官助理:刘真强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肖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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