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田*旭(曾用名田*飞),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同为百色市凌云县逻楼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7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22日经河池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河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良,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同为河池市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桩,男,2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820******,汉族,中专文化,百色市财经职业学校学生,户籍地为百色市凌云县**瑶族乡**村**屯**号,现住百色市**职业学校男生宿舍楼402室。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8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初,吴*仁(在逃)向姚*桩提出让姚*桩找人办理银行卡及手机卡,并承诺给予“办卡费”。2018年4月,被告人姚*桩居间介绍李*成给吴*仁,吴*仁向李*成承诺“办卡费”为每张2500至3000元。李*成同意后便联系韦*华一同到北京市多家银行以两人的身份信息办理得6张银行储蓄卡,返回百色市区后李*成跟姚*桩将办得的6张银行储蓄卡交给吴*仁派来的一名陌生男子,李*成从中共获款14500元,其中姚*桩分获800元,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18年5月初,被告人田*旭为实施“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活动,向姚*桩提出让姚*桩找人办理银行卡及手机卡,并承诺给予“办卡费”,姚*桩同意后又联系李*成找来韦*华和李*良。2018年5月1**4日,被告人姚*桩和李*成、韦*华、李*良到北京市多家银行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共办理得10张银行储蓄卡及手机卡若干张,四人返回到百色市区后姚*桩、李*成将办理得的8张银行储蓄卡(除姚*桩身份信息办理的2张储蓄卡外)及手机卡拿到百色市园博园路边交给田*旭,田*旭前后共支付“办卡费”23000元给李*成,其中李*良分获1000元,另外,田恒旭单独支付给姚*桩“办卡费” 4500元,姚*桩全部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18年5月中旬,被告人田*旭通过互联网发现被害人路*欣有一个“民族资产解冻”团队后,使用美图秀秀软件伪造1张李*成的身份证图片,利用从李*成等人处购买来的手机号1343971**/1371695**联系路*欣,谎称其是“原国民党七十六军军长李德衡”的孙子“李*成”,编造李德衡国外有66亿元的资产可以解冻回国,但需6.6万元手续费,并将网上下载的李德衡将官证、民国公民证等资料发给路*欣。路*欣及其团队成员信以为真,便2019年1月7日筹集6.6万元通过路*欣转帐到田*旭提供的帐户(户名李*成,卡号621226020014933****)。十余天后,田*旭又联系路*欣,编造李德衡战友“李天龙”有一笔120亿元资产可以解冻回国,但需交纳12万元手续费,路*欣相信后跟其团队成员又筹集12万元转帐到田*旭提供的帐户(户名李大成,卡号621226020014933**)。几天后,田*旭再次联系路*欣,谎称解冻资金需要交纳3.7万元保险费,路*欣及其团队成员又再次筹集3.7万元转帐到田*旭提供的帐户(户名李*成,卡号621226020014933**)。田恒旭前后3次从路*欣处骗得22.3万元后,便丢掉作案用的手机、银行卡,以使路*欣无法联系找到,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及日常生活开支。
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间,田*琴、谢*明参与“民族资产解冻”活动被骗289.82万元,交易均经过户名李*良、帐户号/卡号621226020014933**的银行卡,该卡为上述李*良卖给田*旭的银行储蓄卡中的一张,但田*旭辩解称案前该卡已经转卖给一陌生男子(无法查证)。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李*良通过登陆办卡时保存在其手机上的网上银行APP查询到该卡有大量资金流转,便分6次通过操作网上银行共转帐49998元至其常用的个人帐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户名李*良,帐号621799602003292**),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田*旭亲属帮助田恒旭退缴赃款22.3万元至检察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旭、李*良、姚*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姚*桩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诈骗罪、盗窃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唐玲玲
副检察长:刘世令
2020年1月7日
附:1.被告人田*旭现羁押于河池市看守所;被告人李*良现住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村**屯**号,联系电话1897876**/1810788**;被告人姚*桩现住百色市**职业学校男生宿舍楼402室,联系电话1767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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