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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李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房**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乡**村**组)。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锡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号**室(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巷**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听取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的意见、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20年6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9时许,无锡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人被害人杨某某用一根扁带(纤维尼龙)穿过一台常温喷缸设备底部,启动行车将常温喷缸(重约2吨)一端吊起悬空,在设备吊起一端下方进行刷漆作业。当日10时许,该公司临时工被告人田某某在未取得焊工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进入常温喷缸内部进行焊接作业,造成扁带烧断,致使常温喷缸吊起一端掉落压住被害人杨某某腰部,被害人杨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某系无锡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安全员,在未对被告人田某某是否有焊工操作资格进行检查,也未对其进行焊工安全生产教育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田某某进行当日焊接作业。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田某某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经电话通知而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7日,无锡市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害人杨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摘录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意见书;

5.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调取的监控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张琦

2020年7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8村**房**号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现在无锡市惠山区**街道**村**号**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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