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42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21988********,天津市人,汉族,专科文化,原系**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程部主管。户籍地及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31989********,天津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设备维护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南开区**路**园**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花园**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的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2月底至2020年4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利用自己作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工程部主管的身份,熟悉**超市津南区双港店的房间布局,掌握该超市高压配电室和空调机房钥匙等便利条件,同时采用螺丝刀撬门的手段,先后二十余次将超市货架上的商品窃走并用于家庭生活。其中,被告人田某某将该盗窃方法告知其同事被告人杨某某,后二被告人于2019年12月底某日及2020年4月2日中午先后两次共同盗窃该超市内商品(价值人民币4434元),并用于家庭生活。2020年4月3日中午,被告人田某某再次以上述方式盗窃该超市内商品(价值人民币959元)后,在超市外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后与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处扣押被盗54种商品,后发还给被盗超市。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各自赔偿**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人民币2万元,该公司代表人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及单独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共同及单独犯罪的刑事责任。鉴于其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博文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