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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杨某某等串通投标案)_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78********,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大街**号**小区**栋**单元**室,住 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号,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0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镇**村**号,住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小区**区**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21972********,汉族,初中,山东**有限公司邢台分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镇**村**号,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89********,汉族,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乡**村**号,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小区,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逮捕。

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34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串通投标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临城县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史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武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田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史某某在得到清河县**区**标段准备招标的信息后,联系被告人田某某和焦某某(在逃)商议此项目投标事宜。史某某联系**有限公司代表其三人参与投标,并由田某某出资12万元、焦某某出资13万元共计25万元作为**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三人商议了**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由于参与投标企业不足三家,第一次因未能开标而流标。在第二次投标前,为提高中标概率,史某某通过被告人杨某乙联系被告人杨某甲,并由杨某甲联系了被告人武某某,武某某答应山东**有限公司代表史某某等人参与投标,并联系了山东**安装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有限公司第一次准备投标时的保证金未退还,仍代表史某某等人参与投标;田某某、史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武某某商议了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并由田某某向杨某甲账户转账51万元作为山东**有限公司与山东**安装公司的投标保证金。事后,史某某将商议情况告知了焦某某。2020年7月11日,山东**安装公司表示不代表史某某等人参与投标并退还了投标保证金,2016年7月12日,经四家公司投标,山东**有限公司以27911201.40元中标。

2013年,被告人田某某为使自己的女儿田某某早上小学,通过街边的小广告电话联系购买了“清河县公安局王官庄派出所户口专用”印章,并将该枚印章加盖在套打的户口本上。2019年,田某某为了办理其妻子巩某某落户天津市需要进行的学历认证,通过街边的小广告电话联系购买了“邢台市教育局”印章,后因巩某某的学历认证需要省级教育部门加盖印章,田某某未使用该枚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投标文件、银行卡转账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雷某某、刘某某等9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史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临城县公安局搜查笔录,附扣押清单,搜查证;5.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史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武某某在清河县经济开发**区**标段招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书申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内丘县看守所;

2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内丘县看守所;

3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4被告人武某某现羁押于临城县看守所;

5被告人史某某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镇**村**号;

6案卷6册,光盘2张;

7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8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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