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12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94********,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轵城县**乡**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通过添加微信群内的成员为好友,向上述不特定微信好友群发电话充值卡代理广告,谎称成为代理后可以低于电话充值卡面额的价格购买电话充值卡,购得后能通过支付宝“话费卡转让”程序进行套现,以此赚取差价。刘某某、张某某等被害人信以为真,通过扫描微信收款码的方式支付代理费用,后被告人田某某和杨某某用低价购得的网络虚拟电话卡冒充电话充值卡邮寄给客户,该类网络虚拟电话卡实际不能套现,亦不能给手机号码充值。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通过上述方式诈骗30人左右,骗得3.3万元左右。
案发后,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各退缴赃款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图片说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袁某某、倪某某、邵某某、徐某某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栋女
2020年7月28日
附注:
1、被告人田某某、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60389****、1730383****;
2、移送公安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随案移送物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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