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公诉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田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原任**村**组组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村**组。该田于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2********,汉族,初中文化,原**村**主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村**组。该杨于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63********,汉族,初中文化,**村副主任,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村**组。该杨于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杨某乙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勉县发改局批准**镇组织建设“勉县****新村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项目”,资金来源为争取移民(脱贫)搬迁专项资金和搬迁户自筹。同年2月经勉县发改局批准,该项目名称变更为“勉县**新村移民搬迁安置社区项目”(下称**新村)。按规定在**新村购房的易地扶贫搬迁户可享受每人4.5万元补助款,避灾生态搬迁户可享受每人1.3万元补助款。因为**新村属于统规统建安置点,补助款由县移民办直接拨付到**镇政府以冲抵搬迁户的购房款,不再发放到搬迁户个人。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66号)规定,避灾、生态搬迁要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级初审、公开,乡镇(街道)复审、公示,县(区)审定、公告的程序进行。并且同一对象属多种类型的搬迁户,就高不就低,只享受一项补助政策。
田某某儿子和儿媳在外地务工,孙女和孙子在**镇中心小学上学,田某某平时在**镇街上租房照顾孙子孙女。**新村建成后,2018年10月,田某某考虑所租房屋条件简陋,**新村房屋条件良好,并且购房有补助款,就打算在**新村购买一套105平方米的住房。田某某便拿自己家户口本到**镇移民办,向工作人员屈某某咨询在**新村购买安置房的相关政策。屈某某在移民搬迁系统查询发现,田某某家在2011年以户主张某某(田某某丈夫)名义申报享受过移民搬迁政策,按照政策规定,之前享受过搬迁政策的不能再申报享受移民搬迁政策。田某某便打算以同村七组没享受过移民搬迁政策的村民(田某某帮扶的贫困户)家的名义在**新村购房,并以其家的名义申报移民搬迁补助。
当天,田某某便到晏河村七组贫困户家中,田某某跟张某某(1942年生人,文盲)说自己要在**镇买房,想要借用贫困户的户口本。张某某就将户口本借给田某某。次日田某某拿着贫困户家的户口本到**镇移民办找屈某某,要帮贫困户家申请购买移民搬迁安置房,屈某某查询身份资料符合申报生态移民搬迁的条件,就让田某某登记房屋。因为当天没有符合田某某要求的105平方米的房屋,田某某便先登记了一套**新村二楼的75平方米的房子,并让屈某某留意以后有合适的105平方米的房屋后告诉她。屈某某答应并给田某某发放了《陕西省避灾生态移民搬迁户档案》资料,该资料包括申请审批表、搬迁协议、旧宅基地腾退协议、增收致富协议和入住验收表,让田某某填好后交回。然后屈某某给田某某计算该75平方米房屋单价每平方米1500元,总价款11.25万元,补助款每人1.3万元,贫困户家4人共计应享受补助款5.2万元,田某某还应补交6.05万元,屈某某让田某某一次性先交6.1万元。田某某于2018年10月24日在**镇信合以田其武名义交了6.1万元购房款,备注“田某某代交”。过了一段时间,有搬迁户将自己登记的105平方米的房屋退回给**镇移民办,田某某得知该消息后,又到**镇移民办找屈某某重新登记了一套105平方米的房子(13栋1单元301室),田某某按屈某某要求于2018年11月7日以新的房屋面积又补交了3.9万元购房款,备注“田某某交款”。
由于档案资料需要搬迁户所在村村干部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印章,田某某便给**村负责移民搬迁工作的副主任杨某乙打电话说了自己要用贫困户家的户口本在**新村申购移民安置房,并告诉杨某乙贫困户家已同意她用其名义在安置点买房,需要杨某乙在搬迁申报资料上签字。杨某乙明知田某某以贫困户家名义在**新村安置点买房不符合政策,但碍于情面仍表示同意并让田某某代自己签字。随后田某某又给**村村委会主任杨某甲打电话,说了自己用贫困户家户口本在**新村买房并享受补助的事情,并跟杨某甲说贫困户家同意自己用贫困户家的名义在安置点买房,需要杨某甲在申报资料上签字,杨某甲明知田某某以贫困户家名义在安置点买房不符合政策,但同样碍于情面表示同意并让田某某代自己签字。田某某便以贫困户的名义填写了上述档案资料。其中申请审批表搬迁户安置意见栏田某某自行签署了贫困户名字并捺手印,调查干部核实意见栏田某某自行签署了“杨某乙”,村委会意见栏田某某自行签署了“同意。杨某甲”。上述三栏日期均填为“2019年1月2日”。
村委会意见签署后,田某某给保管**村委会印章的**村文书符某某打电话说资料需要盖章,当天符某某带的**村委会印章在**镇政府办事,让田某某在**镇政府门口等候。符某某见到田某某后,田某某告诉符某某自己帮贫困户家买房跑手续,但符某某发现“杨某乙”“杨某甲”的签名都不是本人所签,符某某便给杨某乙打电话说田某某拿的贫困户家移民搬迁申报资料要盖章。杨某乙告诉符某某田某某之前给他说过,是田某某以贫困户名义买房,贫困户家也同意,让符某某给田某某盖章。随后符某某又给杨某甲打电话说,田某某说她帮贫困户家买房跑手续要盖章,杨某乙说是田某某以贫困户家名义买房。杨某甲告诉符某某,田某某和贫困户武家商量好了的,让符某某给田某某盖章,符某某便给田某某在贫困户名义的申报资料上盖了**村委会的印章。田某某又让符某某和自己拍了合照作为调查干部和农户的合照。杨某甲、杨某乙未对田某某以贫困户名义申报的资料通过村组评议、公示等程序,便同意并由田某某直接上报给**镇政府,后田某某以贫困户名义在**新村安置点购买到一套105㎡的安置房,享受了国家补助款5.2万元。目前该房屋由田某某家居住使用。
2019年8月13日田某某退赃5.2万至勉县监察局涉案款专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明知自己不符合移民搬迁安置房申购资格,冒用其所帮扶贫困户户口资料为自己申购移民搬迁安置房,勾结**村负责移民搬迁工作的村主任杨某甲、分管移民搬迁工作的副主任杨某乙,利用杨某甲、杨某乙协助**镇政府实施移民搬迁工作中的职务便利,以虚假资料骗取国家移民搬迁补助款5.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三人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综上,建议以贪污罪判处三被告人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淑娴
(院印)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田某某现居住于勉县**镇**村7组,电话1879167****;杨某甲现居住于勉县**镇**村9组,电话1370916****;杨某乙现居住于勉县**镇**村9组,电话1599186****。
2.案卷三册,举证质证提纲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讯问录音录像光盘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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