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4〕209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 于2014年3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4月18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镇**行政村**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3月12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4月1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田某某在临泉县城关镇交通路汇鑫车饰所在单元楼一楼楼梯处将一辆红色荣事达电动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879元。
2014年3月11日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系田某某妻子)在临泉县城关镇交通路汇鑫车饰所在单元楼一楼楼梯处,共同将一辆紫红色速派奇电瓶车和一辆黑色捷安特山地自行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车价值分别为1330元、1605.5元。后紫红色速派奇电瓶车主王某某和其邻居将实施盗窃后逃跑的田某某、杨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李某甲、储某某、李某乙、杨某乙、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丙、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
6.田某某、杨某甲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涛
2014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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