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76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家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小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95********,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镇**村委会****组**号。2016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5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家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镇****居委会**路***室*****栋*单元。2015年8月4日因犯爆炸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8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7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乡**村****队,现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镇********宿舍。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9********,白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家住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家住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86********,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乡**村民委员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排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89********,景颇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家住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社区委员会***中心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41990********,汉族,大学文化,系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家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委会****组**号,现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郑某某、吴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董某某、排某某、杨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田某某经他人介绍,在昆明市**区、**区等地,担任境外赌博网站“凯旋门”的代理,招揽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止案发时共计获利人民币35268.67元;
2、自2018年10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经他人介绍,在昆明市**区等地,担任境外赌博网站“凯旋门”的代理,招揽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止案发时共计获利人民币13665元;
3、自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李某甲经他人介绍,担任境外赌博网站“凯旋门”的代理,招揽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止案发时共计获利人民币2150元;
4、自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经他人介绍,担任境外赌博网站“凯旋门”的代理,招揽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止案发时共计获利人民币43.20元;
5、自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吴某某经他人介绍,担任境外赌博网站“凯旋门”的代理,招揽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止案发时共计获利人民币14069.97元;
6、2018年6月开始,被告人李某乙经他人介绍,担任境外赌博网站“凯旋门”的代理,招揽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止案发时共计获利人民币663872元;
7、自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董某某经他人介绍,担任境外赌博网站“凯旋门”的代理,招揽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止案发时共计获利人民币3000元;
8、自2019年7月份开始,被告人排某某经他人介绍,担任境外赌博网站“凯旋门”的代理,招揽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止案发时共计获利人民币2861.5元;
9、自2020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杨某乙经他人介绍,担任境外赌博网站“凯旋门”的代理,招揽赌客参与百家乐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截止案发时共计获利人民币2810元。
2020年5月21日,经电话传唤,被告人田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6月16日12时许,经电话传唤,被告人杨某甲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6月12日16时许,经电话传唤,被告人郑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020年6月15日23时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陇川县*****小区***号将被告人排某某抓获。2020年6月11日11时30分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楚雄市**镇********有限公司,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2020年6月17日18时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路**号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李某乙抓获。2020年6月14日11时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云南省瑞丽市**路**巷**号***室,将被告人董某某抓获。2020年6月15日7时30分许,根据线索,公安机关在云南省文山市*******小区****单元****室,将被告人杨某乙抓获。
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郑某某、吴某某、董某某、排某某、杨某乙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李某甲、郑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董某某、排某某、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电子证据:手机电子提取记录及截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李某甲、郑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董某某、排某某、杨某乙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九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李某甲、郑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李某甲、郑某某、吴某某、李某乙、董某某、排某某、杨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纲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杨某甲、郑某某、吴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1311800****、1478085****)、董某某(1318756****)、排某某(0692-6990696、1390882****)、杨某甲(1878760****)现居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