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三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西青区**镇**里**(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西青区**镇**村**巷**号)。2020年9月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被告人楠楠,绰号浩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71993********,鄂温克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镇**村**室。2013年10月23日因犯爆炸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5月19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楠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田某某因拆迁工程对被害人冯某某心生不满,便指使贾某某(已判刑)为其报复泄愤。后贾某某纠集李某甲(已判刑),李某甲纠集被告人楠楠、李某乙(已判刑),四人经预谋后进行踩点。2017年6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楠楠等4人驾车来至良王庄乡良一村幼儿园旁边的小公路附近进行蹲守,当日13时许被害人冯某某途径此处时,楠楠受贾某某指使与李某甲、李某乙共同对冯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冯某某报警。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楠楠被民警抓获。2020年9月3日,被告人田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田某某等人赔偿了冯某某的经济损失,冯某某对被告人楠楠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楠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为报复泄愤,指使他人纠集被告人楠楠等多人殴打被害人,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楠楠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楠楠均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楠楠在前罪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同时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田某某具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 颖
检察官助理 宋玉晴
2020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楠楠现羁押于静海区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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