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身份证号码13018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家庄市**区**镇**村**路**号。被告人田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7年4月5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田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河北省石家庄市人,身份证号码130182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石家庄市**区**镇**村**路**号。被告人樊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9日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3年11月14日被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17年4月5日被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樊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定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底至12月6日期间,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先后流窜至河南省、安徽省等地盗窃他人财物,其中,2019年12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到定远县**镇**超市,破门进入院内后到二楼卧室盗窃被害人陆某某黄金项链1条、银项链2条、手表2块等财物,次日凌晨1时许,二人到定远县**镇余某某批发部,翻入二楼卧室盗窃被害人余某某中华牌香烟约50条及人民币约1000元。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二人回家途中行至江苏省徐州市交警支队治安卡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在二人身上同时查获中华牌香烟35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2枚及手表、手镯、挂坠、耳钉等财物。经定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35条中华香烟、1条黄金项链及2枚黄金戒指价值计248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陆某某陈述;
3.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樊某某现羁押在定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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