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1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村**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分别于2014年10月16日、2017年1月20日、2018年5月25日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有期徒刑二年、有期徒刑三年,在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龙游县公安局解某某再审,现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
被告人毛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江山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7年9月1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8年1月19日因聚众斗殴撤案解除取保候审。又因本案于2019年4月22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饶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浙江省常山县**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同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镇**村**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又因本案于同日被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依法逮捕,2020年1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毛某甲、饶某某、方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4日、12月27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一次于2020年1月23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田某某纠集被告人毛某甲、饶某某、方某某及徐某甲、王某甲焌(均另案处理)、凌某某、张某某在衢州市范围内多次滋事斗殴。案发后,在被告人田某某位于衢州市柯城区**镇**村**号的家中及其租住的柯城区**号*单元**室,搜查、扣押关公刀、水管棍、铁叉等管制器具。具体分述如下:
一、聚众斗殴事实
2017年8月19日晚,被告人田某某、毛某甲、饶某某、方某某等人与王某某等人在衢州市柯城区**路**门诊门口聚众斗殴。被告人田某某、饶某某、方某某被判处刑罚,被告人毛某甲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被撤案。
二、寻衅滋事事实
1、2017年8月25日晚,被告人田某某接到程某某电话,需要带人过去撑场面,帮朋友处理债务纠纷,其安排程某某直接联系徐某甲,并让程某某告知徐某甲是自己的意思。徐某甲接到程某某电话后,伙同被告人毛某甲及王某甲至衢州市**大酒店大堂茶吧,以站人头、撑场面的方式威胁,恐吓债务人汪某某,迫使其写下欠条。
2、2017年8月26日晚,叶某某等人在衢州市**KTV**包厢唱歌,因其朋友酒后不悦殴打陪酒小姐刘某某。叶某某担心刘某某叫人报复,遂通过朋友联系被告人田某某,让其带几个人过来撑场面,以免打架吃亏。后被告人田某某纠集被告人毛某甲、饶某某、方某某及徐某甲、王某甲、凌某某、张某某等人携带刀具聚集在**包厢长达一个多小时。
3、2017年8月27日,张某某接到徐某乙要其帮忙教训祝某某的电话,遂纠集被告人毛某甲及徐某甲、王某甲等人窜至衢州市柯城区**乡**村村中。同日下午,徐某乙与祝某某在**村金某某经营的超市中发生冲突,金某某上前阻拦,徐某乙牵怒金某某,指使被告人毛某甲及徐某甲、王某甲、张某某等人在**村路口将金某某拦下,对其进行言语恐吓、殴打。
4、2017年8月27日深夜,王某甲等人在衢州市柯城区**乡**水库偷钓甲鱼,被水库养殖老板林某某发现,并将偷钓者的车辆堵住,要求协商赔偿事宜。次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为帮助偷钓者开回车辆,遂纠集被告人饶某某、毛某甲及徐某甲等人至水库边林某某住处,言语恐吓等欲迫使林某某简单处理偷钓事宜。
5、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田某某接到毛某乙电话称需要叫几个人去衢州市**工地撑场面,帮姜某某处理打架纠纷,后被告人田某某指使被告人毛某甲、方某某及徐某甲跟随毛某乙一同前往**工地现场,因当事人未在工地,遂在工地、工棚逗留、晃荡一圈后离开,每人得一包香烟作为报酬。
6、衢州市柯城区**职工陈某甲与徐某丙因岗位调动等产生矛盾,陈某乙为了帮妻子陈某甲出气,遂电话联系其表弟兰某某帮忙叫几个人教训徐某丙。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田某某接兰某某电话后纠集毛某甲、饶某某、方某某及徐某甲等人,将砍刀等工具放到车上,次日早上8时20分许,四被告人及徐某甲等人开车至柯城区人民医院停车场,在停车场内聚集、晃荡。后医院保安发现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众人才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综上,被告人田某某、毛某甲、饶某某、方某某等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刀具照片等;
2.书证:判决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等;
3.证人徐某甲、张某某、程某某、叶某某、徐某乙、王某甲、毛某乙、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金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田某某、毛某甲、饶某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管制刀具认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饶某某、方某某伙同他人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田某某、毛某甲、饶某某、方某某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一人犯数罪;被告人毛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毛某甲、饶某某、方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饶某某、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四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家卿
2020年3 月9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毛某甲现被羁押于龙游县看守所,被告人饶某某、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某某;
2.移送侦查卷十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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