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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浦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黑儿,男,198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21988********,回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号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00元;2016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1000元;2018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2000元;2018年11月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日由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浦文学,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422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甘肃省临洮县**村**号。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室。2004年8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1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4年6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1000元;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4000元;201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6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7月2日由兰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黑儿、浦文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18时45分许,被告人田黑儿、浦文学预谋后,在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华联超市门前人行横道,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之际,由被告人田黑儿实施盗窃,窃得被害人高某某衣右侧口袋内黑色华为P30(8+256G)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73.67。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破案后,被告人田黑儿、浦文学家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田黑儿、浦文学的供述和辩解;3.户籍信息、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等书证;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视频截图、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黑儿、浦文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黑儿、浦文学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黑儿、浦文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田黑儿、浦文学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书记员:胡新花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田黑儿、浦文学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起诉书11份,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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