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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焦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灵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田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诉前暂住灵石县**医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灵石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该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灵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并罚款伍佰元。

被告人焦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案发时暂住在灵石县**医院,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灵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该案于2019年9月28日被灵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罚款伍佰元。

被告人田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案发时暂住在灵石县**医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4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案发时暂住灵石县**医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丁,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案发时暂住灵石县**医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灵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灵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灵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焦某某、田某乙、王某某、田某丙、田某丁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甲、焦某某、王某某、田某丙、田某乙、田某丁等6人在灵石县翠峰镇**村**医院工地养老中心侧门附近与同在工地做工的郑某某因会车一事发生争执。后焦某某、田某乙、田某甲、田某丁、田某丙、王某某等6人对郑某某拳打脚踢,致使郑某某腰部受伤,田某乙等人在对郑某某实施殴打过程中,郑某某将田某乙的阴茎咬伤。2019年11月18日,经山西省灵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腰椎椎体2、3横突骨折,该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田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焦某某、田某乙、王某某、田某丙、田某丁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褚孝林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甲、焦某某、王某某、田某丙、田某乙、田某丁现居住在山西省榆次区**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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