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田某甲(曾用名田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1********,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大冶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村**号,住黄石市下陆区**楼**栋**单元**室,无业。因吸毒,2013年3月29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打架,2016年4月2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铁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绰号“斧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05197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黄石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号,现租住黄石市铁山区**山**超市附近平房,个体渔场工作。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9月12日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甲、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甲邀约熊某某、田某丙(在逃)等人前往铁山**KTV为田某甲妻子欧某某庆祝生日。晚8时左右,KTV所在的铁山部分区域突发停电,田某甲心生不满找店老板王某甲讨要说法并要求对方退钱,店老板王某甲给出合理解释并答应退钱,但田某甲仍然不满,认为停电让其扫兴,遂对店老板王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熊某某、田某丙等人看到田某甲动手打王某甲后均上前对王某甲进行殴打,并且对上前劝架的王某乙、胡某某二人进行殴打,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王某甲、王某乙、胡某某三人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熊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2日上午,被告人田某甲经民警电话联系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钥匙串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营业执照等物证;3.证人何某某、舒某某、吴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乙、胡某某的陈述;5.[2019]临鉴字第1061号、第1062号、第1064号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被告人田某甲、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甲、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甲、熊某某酒后无故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证据,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茅民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甲、熊某某现羁押于黄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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