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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熊某某寻衅滋事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大专文化,广东****有限公司技术总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武汉市洪山区**街**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天门市,现住武汉市青山区**栋,洪山区****城管协管员。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8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9日21时许,在天门市**农场“舒彬KTV”门口,被告人熊某某、田某某等人酒后因偶发矛盾随意殴打马某甲、郭某某等人。经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马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双方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马某乙、杨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郭某某、马某甲的陈述;4.湖北省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辨认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田某某、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熊某某因偶发矛盾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秋云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武汉市江夏区**街**号。联系电话:1316329****。

2.被告人熊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武汉市青山区**栋,联系电话:1777148****。

3.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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