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23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02198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庄**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1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自述)。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另案处理)在网络上开设“土豆德州”APP网络赌博平台用以牟利,并雇佣人员分别负责服务器架设、客服等工作。
被告人田某某受闫某某(另案处理)招揽,在2019年4月至6月该平台运营期间,至菲律宾马尼拉市参与该APP平台下属的“ET”联盟工作,主要负责招揽客服、协助管理、打杂等工作并领取工资;被告人王某某受田某某招揽,在2019年5月下旬至6月中旬期间至菲律宾马尼拉市充当客服,负责为该APP下属“ET”联盟下属俱乐部的赌客上、下分并领取工资。
经查,2019年4月6日至6月13日该平台正式运营期间,该APP下属的“ET”联盟在平台上累计投注赌资人民币73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赌资流水数据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博网站,情节严重,仍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龙俊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19******)。
2.案卷3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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