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66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号,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号,2020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乡**村**组,住西安市雁塔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0年6月4日由公安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在电子三路西京社区东区门口盗窃两组电瓶和一部手机,经民警走访摸排,于2020年4月7日在雁塔区沙井村将被告人田某某和王某某抓获,经西安市雁塔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6-EVF-32A铅酸电池、60V-VI锂电池、GEENK中通快递手机2020年3月27日市场零售价格总计2600元。2020年4月7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在雁塔区沙井村被抓获。破案后,被盗财物返还给被害人丁某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
2、被害人丁某某陈述;
3、提取、扣押笔录及指认照片;
4、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另案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田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岳龙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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