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枣检刑诉〔2020〕394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1********,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居委会**组,住襄阳市襄州区**社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村**组,住襄阳市襄州区**路**号。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枣阳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枣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枣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王某某、袁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饮酒后驾驶临时号牌小型轿车,沿襄阳市车城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红十月宾馆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抱着吴某某横过道路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某某、吴某某受伤,杨某某于2011年11月29日因救治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田某某指使袁某某联系王某某,让王某某替其顶包。袁某某遂电话联系王某某,让王某某到事故现场顶替田某某作为肇事者。随后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调查询问中,王某某、袁某某提供虚假证明进行包庇,为田某某掩盖犯罪事实,致使田某某逃避法律追究。2020年4月,公安机关重新调查此案时,王某某、袁某某仍然作假证明包庇田某某。
经枣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7月8日,田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现场照片等物证;2.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3.证人肖某某、邬某某、夏某某、孙某某的证言;4.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6.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袁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枣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271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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