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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王某某等二人贩卖毒品案)_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田某某,小名田**,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70********,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组。199324日因犯盗窃罪被黄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1710202019年627因吸毒被黄平县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王**,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21982********,汉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镇**村**组。2017年7月14日因吸毒被黄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黄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4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3退回补充侦查,黄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16时许,被告人田某某在黄平县**镇铜**山庄的广告牌下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把一个海洛因零包卖给张某某。

2、2019年11月9日上午,被告人田某某在黄平县**镇**鼎山庄收到潘某某的100元人民币,同意将一个海洛因零包卖给潘某某,因田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而未将毒品拿给潘某某。

3、2019年11月7日白天,被告人王某某在黄平县**镇**河边以2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把一个海洛因零包卖给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治国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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