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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平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区**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平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68********,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2001年7月至2019年12月任**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村**街**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经平山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河北省平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齐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上旬(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齐某某事先预谋,违反狩猎法规,共同在禁猎区河北省冶河湿地公园平山镇**村河滩北岸段,采用在该区域多处投放克百威(“呋喃丹”)毒饵的禁用方法,非法猎捕野生鸭30只,三人将非法猎捕的野生鸭分二次出售给桑某某(另案处理),期间共计获利人民币1965元,事后每人分得人民币560元整,经平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野生鸭子30只,共计人民币1500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图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平价认字【2020】3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齐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智增林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田某某、王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被告人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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