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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王某甲非法拘禁案)_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刑诉〔2014406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9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街**号院**楼**单元**号。2014年5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7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路**排**号。2014年5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查明:2014年2月28日零时许,被告人田某某与他人打架后、伙同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刘某某(均另行处理)、高某某(在逃)驾驶一辆本田牌轿车追赶,行至本市万柏林区中心医院门口时,因怀疑被害人江某某是对方的人,便下车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后被告人田某某与王某乙等人将被害人强行带上车,让被害人带领寻找对方人员,期间王某乙持铁棍打了被害人头部一下,由于被害人头部流血较多,被告人田某某等人让被害人在漪汾街下车离开,经鉴定,被害人江某某头部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路高飞 

                      2014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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