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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田云学两人盗窃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98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大道**号。2004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武侯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7月1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一千元,于2010年3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田云学,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623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青白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6年8月10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龙泉驿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2017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成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2000元,于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审查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田云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田某某、田云学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 月3 日5 时许, 被告人田某某驾驶一辆黑色作案电动车搭载田云学来到本区驿都东路38 号门口路边司机作案。该二人由田某某开锁接线、田云学望风的方式, 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X 联盟”牌的电动自行车盗走。得手后,田云学驾驶盗窃的电动车,田某某驾驶作案电动车来到龙平路地铁口,田某某将作案电动车停放在龙泉龙平路地铁D 出口旁停车场。后二人一同将盗窃的电动车骑至成都九眼桥, 以400元人民币的价格销赃。田某某分得赃款300元,田云学分得赃款100元,赃款被该二人耗用。后经鉴定,该被盗窃的“X 联盟”牌电动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1910元。

2020年8月5 日2 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驾驶着一辆黑色作案电动车搭载田云学来到本区向阳桥“渣渣面馆”门口,该二人由田某某开锁接线,田云学望风,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红色奇蕾电动自行车盗走。得手后田云学将盗窃来的该辆电动车停至龙泉怡和新城E区地下停车场,两人又继续窜至龙泉其他地段伺机盗窃电动车。后经鉴定,该辆被盗窃的奇蕾牌电动自行车市场价值人民币1240元。

2020年8 月5 日5 时许,被告人田某某骑着黑色作案电动车搭载着田云学到龙泉燃灯寺路390号小区内伺机作案。该二人由田某某开锁接线,田云学望风,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玫瑰之约电动自行车盗走。后由田云学骑着盗窃来的电动车,田某某骑着作案电动车逃离现场。二人行驶至本区星光东路与桃园路交叉口时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民警挡获。民警现场从田某某的作案电动车上搜出大量作案工具。后经鉴定,该被盗的白色玫瑰之约电动自行车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770元。

2020年8 月5时10 分许,民警在本区星光东路与桃园路交叉口将被告人田某某、田云学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勘笔录、提取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田云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田云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该二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该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田云学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田云学曾因故意犯罪受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检察官助理:谯靖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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