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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田某某、田升权寻衅滋事案)_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9〕480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住咸安区**大道**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2019年1月11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升权,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街**号,住咸安区**办事处**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0月16日被咸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田升权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2日15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带张某某到咸宁市咸安区**路**小区找被告人田某某讨账,田某某与吴某某发生激烈争执,随后,被告人田升权抱住张某某腰部参与争抢张某某手中欠条,田某某将抢得的欠条撕毁并口出狂言,吴某某随即抢田某某手中被撕破的欠条,田某某手拿橡胶棒伙同田升权、“阿飞”等人殴打吴某某、张某某。吴某某、张某某跑到附近“**酒家”餐馆的厨房内各持一把菜刀冲向田某某,田某某、田升权、“阿飞”等人夺下吴某某、张某某手中的菜刀后,田升权抱住吴某某腰部并用拳头击打其头部,田某某抢下吴某某手中的菜刀后砍吴某某头部,吴某某受伤倒地,田某某继续用菜刀砍吴某某的头部、背部。经法医鉴定,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田升权于2019年4月22日9时许到永安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协议书、判决书等;2.证人张某某、金某某、郑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田某某、田升权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田升权共同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田升权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升权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9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田升权现羁押于咸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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