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田某某、程某某容留卖淫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8〕582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吉林**医院**、吉林**店**,住吉林市龙潭区**街**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8年8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吉林**店**,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路**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容留卖淫,于2018年8月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该分局逮捕;同年8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程某某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将案件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同年12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田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门**附近开设***足疗店组织卖淫牟利,由被告人程某某负责经营,二人陆续招聘卖淫人员吕某某、周某某、宋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程某某给卖淫人员吕某某等人编号,安排接待嫖客、收取嫖资,事后按照“三七”比例为卖淫人员分配嫖资。截止2018年8月,田某某、程某某共非法获利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账本、办案说明等;

2.证人李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吕某某、宋某某证言;

3.被告人田某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程某某、周某某、吕某某、宋某某辨认田某某笔录及照片、吕某某、周某某辨认程某某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程某某组织多人从事卖淫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博

2019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